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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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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型分類:
      科普知識
      數據分類:
      PTC機柜加熱器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

      發布日期:2022-04-26 點擊率: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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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
      1 總 則

      1.0.1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電力工業“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加強電力設備的消防工作,保障設備和人身安全,確保安全發供電,特制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于除核發電站以外的電力生產企業。電力工業的工程設計、安裝施工亦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和要求,各工廠企業的電力用戶可參照本規程執行。
      1.0.3 各電力生產企業應根據生產情況,結合當地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制定實施細則,經廠(局)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1.0.4 凡從事電力工業的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和生產等各級人員應按其職務和工作性質,熟悉本規程的有關部分并結合消防常識至少每兩年考試一次。
      1.0.5 對認真執行本規程且成績顯著者應給予表揚、獎勵和記功。對違反或不執行本規程者,應按情節輕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2 防火責任制

      2.0.1 電力生產企業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各級人員的防火責任制。
      電力生產企業的廠(局)長是本企業的第一防火責任人,全面負責本企業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責任是:
      (1) 認真貫徹上級有關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指示、規定。將防火安全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
      (2) 部署和組織本單位的防火宣傳教育工作:
      (3) 組織制定和貫徹防火責任制和消防規定;
      (4) 組織防火檢查、主持研究整改火險隱患;
      (5) 建立專職和義務消防組織,加強管理教育,給予必要的訓練時間和工作條件;
      (6) 落實對消防設施的配制、維修、保養和管理工作;
      (7) 對本單位的火災事故,積極組織撲救和保護現場,并負責調查處理;
      (8) 新投產設備要執行安全、衛生“三同時”的規定,如未執行有權拒絕驗收。
      2.0.2 電力生產企業的保衛(消防)部門應配備專職消防干部。
      電力生產企業的保衛(消防)部門行使消防監督、檢查、考核的權力,負責對本企業各部門消防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電力生產企業的安全監察部門應協助保衛(消防)部門做好對電力生產設備的防火工作。
      對構成電力生產設備的火災事故,保衛(消防)部門和安監部門應按有關規定進行事故的調查、分析、統計、上報。
      2.0.3 各電力生產企業應成立防火安全委員會,下屬各部門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各班組應設義務消防員。在各級負責人的領導下具體做好本部門、本部位的消防工作。
      2.0.4 對火災事故應做到“三不放過”,即原因不清不放過,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
      2.0.5 現場消防系統或消防設施應按區劃分,并指定專人負責定期檢查和維護管理, 保證完好可用。
      2.0.6 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站)較遠的大、中型發電廠可建立專職消防隊,并根據規定和實際情況配備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設施。
      2.0.7 各部門、各班組、各部位均應設義務消防員。
      義務消防員的人數不應少于職工總數的百分之十,防火重點部位不應少于百分之七十。
      義務消防隊應每年進行整頓、調整和補充。
      2.0.8 專職和義務消防隊應定期組織活動,并做到有計劃、有組織、有內容。
      義務消防隊消防活動每季不應少于一次,消防演習每年不少于一次。
      專職消防隊消防活動每周不應少于一次,消防演習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2.0.9 各電力生產企業應建立相應的防火檔案,由保衛(消防)部門負責管理,并按規定存檔案科(室)。

      3 防火重點部位及動火管理

      3.0.1 防火重點部位是指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以下簡稱“四大”)的部位和場所,一般指燃料油罐區、控制室、調度室、通信機房、計算機房、檔案室、鍋爐燃油及制粉系統、汽輪機油系統、氫氣系統及制氫站、變壓器、電纜間及隧道、蓄電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場所以及各單位主管認定的其他部位和場所。
      3.0.2 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應建立崗位防火責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和落實消防措施,并制定本部門或場所的滅火方案,做到定點、定人、定任務。
      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應有明顯標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懸掛特定的牌子,其主要內容是: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的名稱及防火責任人。
      3.0.3 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應建立防火檢查制度。
      防火檢查制度應規定檢查形式、內容、項目、周期和檢查人。
      防火檢查應有組織、有計劃,對檢查結果應有記錄,對發現的火險隱患應立案并限期整改。
      3.0.4 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如需動火工作時,必須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工作票格式見附錄A、B)。
      3.0.4.1 動火級別。
      各單位應根據火災“四大”原則自行劃分,一般分為二級。
      (1) 一級動火區,是指火災危險性很大,發生火災時后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
      (2) 二級動火區,是指一級動火區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
      3.0.4.2 動火審批權限。
      (1) 一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簽發,廠(局)安監部門負責人、保衛(消防)部門負責人審核,廠(局)分管生產的領導或總工程師批準,必要時還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批準。
      (2) 二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班組班長或班組技術員簽發,廠(局)安監人員、保衛人員審核,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批準。
      (3)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的簽發人應考試合格,并經廠(局)分管領導或總工程師批準并書面公布。動火執行人應具備有關部門頒發的合格證。
      3.0.4.3 動火的現場監護。
      一、二級動火在首次動火時,各級審批人和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并在監護下作明火試驗,確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
      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消防隊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
      二級動火時,動火部門應指定人員,并和消防隊員或指定的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
      一、二級動火工作在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檢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合格方可重新動火。
      一級動火工作的過程中,應每隔2~4h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性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當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3.0.4.4 動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1) 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人應審查:
      1) 工作必要性;
      2) 工作是否安全;
      3)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2) 運行許可人應審查:
      1)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 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確已隔絕;
      3) 向工作負責人交待運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 工作負責人應負責:
      1) 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
      2) 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 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
      4) 始終監督現場動火工作;
      5) 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6)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4) 消防監護人應負責:
      1) 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2) 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確;
      3) 測定或指定專人測定動火部位或現場可燃性氣體和可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符合安全要求;
      4) 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動態,發現失火及時撲救;
      5)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5) 動火執行人職責:
      1) 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2) 按本工種規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 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
      4)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清理并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5) 各級人員在發現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確時,或在動火工作過程中發現有危險或違反有關規定時,均有權立即停止動火工作,并報告上級防火責任人。
      3.0.5 動火工作必須按照下列原則從嚴掌握。
      (1) 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法蘭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
      (2) 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代替的方法處理;
      (3) 盡可能地把動火的時間和范圍壓縮到最低限度。
      3.0.6 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①油船、油車停靠的區域;②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前;④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⑤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險前。
      3.0.7 動火工作票要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應正確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字跡清楚。
      動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負責人收執;一份由動火執行人收執。動火工作
      終結后應將這二份工作票交還給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一級動火工作票應有一份保存在廠(局)安監部門。二級動火工作票應有一份保存在動火部門。若動火工作與運行有關時,還應多一份交運行人員收執。
      3.0.8 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設備停復役手續或檢修工作票。
      3.0.9 動火工作在間斷或終結時應清理現場,認真檢查和消除殘留火種。
      動火工作需延期時必須重新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3.0.10 外單位來生產區內動火時,應由負責該項目工作的本廠(局)人員,按動火等級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3.0.11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動火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動火工作票。
      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得簽發動火工作票。

      4 發電廠和變電所一般消防措施和滅火規則

      4.0.1 一般消防措施。
      4.0.1.1 電力生產企業必須按國家、部或本企業頒發、制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程、制度執行,并加強設備的運行維護、檢修管理和工作人員培訓。
      4.0.1.2 凡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或項目的設計、施工應符合國家和部頒有關消防規定的要求,并經調試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對已經投產的工程或項目,若不符合有關消防規定的應采取臨時防火措施并限期整改。
      4.0.1.3 發電廠、110kV及以上變電所場地的重要道路應建成環形,并應有道路與主要建筑物和消防隊(所)連通。一般變電所、水電廠或山區火電廠設環形道路有困難時,應設有回車道或回車場。
      廠(所)內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4.0.1.4 電力生產的建筑物、構筑物,其耐火等級、防火間距和安全出口等應符合現行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和要求(參見附錄E)。
      4.0.1.5 電力生產設備或場所應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并根據需要配備合格的呼吸保護器。現場消防設施不得移作他用。
      現場消防設施確因工作需要而移動、拆除或損壞時,應采取臨時防火措施和事先通知保衛(消防)部門,并得到上級防火責任人的批準。工作完畢后必須及時恢復。
      現場消防設施周圍不得堆放雜物和其他設備,消防用砂應保持充足和干燥。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鏟、斧把上應涂紅色。
      4.0.1.6 防火重點部位和場所應按國家、部頒有關規定裝設火災自動報警裝置或固定滅火裝置,并使其符合設計技術規定。
      4.0.1.7 防火重點部位禁止吸煙,并應有明顯標志。其他生產現場不準流動吸煙,吸煙應有指定地點。
      4.0.1.8 工作間斷或結束時應清理和檢查現場,消除火險隱患。
      現場需使用電爐,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加強管理。
      4.0.1.9 充油、儲油設備不應滲、漏油。油管道連接應牢固嚴密,嚴禁使用塑料墊和橡膠墊,在高溫附近的法蘭盤或接頭處,應裝金屬罩殼。熱管道保溫層應完整,當油滲入保溫層時應及時處理。油管道附近的熱管應包鐵皮。油管道應盡量不布置在高溫蒸汽管道上方。
      4.0.1.10 排水溝、電纜溝、管溝等溝坑內不應有積油。
      4.0.1.11 生產現場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現場嚴禁存放超過規定數量的工作用油。生產現場需使用的油類應盛放在金屬密閉的容器內,并存放在可關閉的金屬柜、箱內4.0.1.12 不宜用汽油洗刷機件和設備。不宜用汽油、煤油洗手。
      4.0.1.13 各類廢油應倒入指定的容器內,嚴禁隨意傾倒。
      4.0.1.14 生產現場應備有帶蓋的鐵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用過的擦拭材料應另放在廢棉紗箱內并定期清除。嚴禁亂扔擦拭材料。
      4.0.1.15 生產現場不應漏煤粉。對熱管道、電纜等部位的積粉,應制定清掃周期及時清掃。
      4.0.1.16 臨時建筑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并經單位保衛(消防)部門和當地公安部門同意。
      在高溫設備、管道附近宜搭建金屬腳手架,搭建竹、木腳手架時應采取防火措施,工作結束后及時拆除。
      4.0.2 一般滅火規則。
      4.0.2.1 電力生產場所的所有電話機近旁應懸掛火警電話號碼。
      發現火災,必須立即撲救并通知消防隊和有關部門領導。設有火災自動報警裝置或固定滅火裝置時,應立即啟動報警滅火。
      火災報警要點:
      (1) 火災地點;
      (2) 火勢情況;
      (3) 燃燒物和大約數量;
      (4) 報警人姓名及電話號碼。
      4.0.2.2 電氣設備發生火災時應首先報告當值值長和有關調度,并立即將有關設備的電源切斷,采取緊急隔停措施。
      電氣設備滅火時,僅準許在熟悉該設備帶電部分人員的指揮或帶領下進行滅火。
      4.0.2.3 參加滅火的人員在滅火時應防止被火燒傷或被燃燒物所產生的氣體引起中毒、窒息以及防止引起爆炸。電氣設備上滅火時還應防止觸電。
      4.0.2.4 消防隊未到火災現場前,臨時滅火指揮人應由下列人員擔任:
      (1) 運行設備火災時由當值值(班)長擔任;
      (2) 其他設備火災時由現場負責人擔任。
      臨時滅火指揮人應戴有明顯標志。
      4.0.2.5 電力生產企業的領導、防火責任人,保衛、安監部門負責人在接到火災報警后,必須立即奔赴火災現場組織滅火并做好火場的保衛工作。
      4.0.2.6 消防隊到達火場時,臨時滅火指揮人應立即與消防隊負責人取得聯系并交待失火設備現狀和運行設備狀況,然后協助消防隊負責人指揮滅火。
      4.0.2.7 電力生產設備火災撲滅后必須保持火災現場。
      4.0.3 滅火設施。
      4.0.3.1 滅火劑的選用原則:
      (1) 滅火的有效性;
      (2) 對設備的影響;
      (3) 對人體的影響。
      滅火劑選用范圍參見附錄F。
      4.0.3.2 全部工作人員應熟悉常用滅火器材及本部門、本部位配置的各種滅火設施的性能、布置和適用范圍,并掌握其使用方法。
      4.0.3.3 消防設施應選用經國家公安部門批準的定點廠生產的合格產品,其維護、檢查、測試的周期、項目和方法以及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應符合生產廠的規定和要求,并在本企業的實施細則中作具體規定。
      4.0.3.4 消防設施放置或裝設地點的環境條件不符合生產廠的規定和要求時,應采取相應的防凍、防潮或防高溫的措施。
      4.0.3.5 電氣設備火災時,嚴禁使用能導電的滅火劑進行滅火。施轉電機火災時,還應禁止使用干粉滅火器和干砂直接滅火。

      5 消防給水

      5.0.1 一般規定。
      5.0.1.1 消防給水系統一般應獨立。消防用水若與其他用水合用時,要保證在其他用水量達到最大流量時,仍能通過全部消防用水量,并符合消防水壓力的要求。
      5.0.1.2 消防給水管道和消火栓的數量和布置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5.0.1.3 消防給水應按不同的滅火對象所要求的消防用水的壓力、流量,選用自流供水(水電廠水塔)或水泵(消防泵)供水、消防水池供水等方式。當采用單一供水方式不能滿足要求時,可采用混合供水方式。
      5.0.1.4 消防給水采用自流供水方式時,必須保證在任何情況下均能供給消防用水。水電廠取水口不應少于兩個。
      5.0.1.5 消防給水采用水泵供水時,應設置備用泵,其工作能力不應小于一臺主要泵。消防水泵應采用雙電源或雙回路供電。若采用雙電源或雙回路供電有困難,可采用內燃機作動力。
      5.0.1.6 消防水泵設備檢修應分批進行,保證非檢修的消防水泵等消防設備隨時啟動。
      5.0.1.7 寒冷地區的消防水系統應有防凍措施。
      5.0.1.8 變壓器或高壓電氣設備設置水噴霧系統的噴頭及消防水管均應接地,可與電廠、變電所的接地網連接。
      5.0.1.9 消防泵房與油罐之間最小距離,應根據油罐的容積選擇,不得不于12~25m。
      5.0.2 室外消防給水。
      5.0.2.1 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和一次滅火用水量的有關規定確定。
      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不應小于表5.0.2.1的規定。
      5.0.2.2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應小于表5.0.2.2的規定。
      5.0.2.3 室外消防給水管道的壓力應保證當消防用水量達到最大且水槍布置在任何建筑物最高處時,水槍充實水柱不得小于10m。
      5.0.2.4 室外消火栓應根據需要沿道路設置,并宜靠近路口,間距在油罐區不應大于30m,在主廠房周圍不應大于80m,其他建筑物周圍不應大于120m,室外消火栓的保護半徑不應大于150m,室外消火栓的數量應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計算確定。每個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應按10~151/s計算。
      5.0.2.5 當采用消防水池作為消防水源時,消防水池的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消防用水總量的要求。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不宜超過48h。
      居住區、工廠和丁、戊類倉庫的火災延續時間應按2h計算;甲、乙、丙類物品倉庫,可燃氣體罐和煤、焦炭露天堆場的火災延續時間應按3h計算;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場(不包括煤、焦炭露天堆場)應按6h計算;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泡沫滅火延續時間應按30min計算,冷卻水延續時間為4~6h。
      5.0.3 室內消防給水。
      5.0.3.1 室內消火栓用水量應根據同時使用水槍數量和充實水柱長度由計算決定,但不應小于表5.0.3.1的規定。
      5.0.3.2 室內消火栓的間距應由計算確定。高層工業建筑,高架庫房,甲、乙類廠房,室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超過30m;其他單層和多層建筑室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超過50m。
      同一建筑物內應采用統一規格的消火栓、水槍和水帶。每根水帶的長度不應超過25m。
      5.0.3.3 主廠房運行層消火栓的數量和位置,應保證運行層任何部位有兩股充實水柱同時到達。
      主廠房運行層以下各層消火栓的位置和數量可根據設備布置和檢修要求確定。
      電廠發電機層地面至廠房頂的建筑高度大于18m時,應保證橋式起重機軌頂以下任何部位有兩股充實水柱同時到達。
      鍋爐、煤倉層應保證廠房頂的建筑以下任何部位有兩股充實水柱同時到達。
      5.0.4 電力設備消防用水量。
      5.0.4.1 空冷發電機、水輪發電機采用水噴霧滅火的用水量應由制造廠提供。
      5.0.4.2 室外油浸電力變壓器水噴霧滅火用水量,不應小于表5.0.4.2的規定。
      5.0.4.3 油浸式變壓器等電氣設備的防火水幕用水量由水幕的長度和高度確定,單位長度、單位高度上的水量不應小于101/(minm2)
      5.0.4.4 水噴霧噴頭及管道與高壓電氣帶電(裸露)部分最小安全凈距參見表5.0.4.4執行。
      5.0.4.5 油罐采用泡沫滅火時,消防水量應為撲救最大火災配制泡沫用水量和油罐冷卻用水量的總和。

      6 發電廠熱機部分和水力部分防火措施和滅火規則

      6.1 運煤設備系統、貯煤場
      6.1.1 對長期停用的原煤倉、輸煤皮帶系統(包括煤斗、落煤管和除塵用的通風管)的積煤、積粉應清理干凈,皮帶上不得有存煤,以防積煤、積粉自燃。
      對長期不用或停運的龍門吊煤機、斗輪機等應盡量停放在煤堆較低處。
      6.1.2 大型電廠燃用煙煤及以上易燃煤種的主要輸煤皮帶宜選用難燃型。
      6.1.3 露天儲煤場與建筑物、鐵路和裝卸設備應保持一定的防火間距,如表6.1.3所示。

      6.1.4 儲煤場的地下,禁止敷設電纜,蒸汽管道,易燃、可燃液體及可燃氣體管道。
      6.1.5 原煤應成型堆放,不同品種的原煤應分別堆放。若需長期堆放的原煤,由應分層壓實,時間視地區氣溫而定。
      6.1.6 容易自燃的煤不宜長期堆存,必須堆存時,應有防止自燃的措施,并經常檢查煤堆內的溫度。當溫度升高到60℃以上時,應查明原因并立即采取措施。
      6.1.7 輸煤皮帶上空附近和原煤倉格柵動火,應做好隔離措施。
      6.1.8 儲煤場、皮帶、原煤倉著火的滅火方法。
      (1)貯煤場煤堆著火用水撲救。
      (2)皮帶著火應立即停止皮帶運行,用現場滅火器材或用水從著火兩端向中間逐漸撲滅,同時可采取阻止火焰蔓延的措施,如在皮帶上覆蓋砂土。
      (3)原煤倉著火應用水噴霧或泡沫滅火器滅火。
      6.2 燃油系統、貯油庫
      6.2.1 發電廠內應劃定油區,油區周圍必須設置圍墻,圍墻高度不應低于2m,并掛有“嚴禁煙火”等明顯的警告標示牌。
      6.2.2 油區必須制訂油區出入制度,入口處應設門衛,進入油區應進行登記,并交出火種,不準穿釘有鐵掌的鞋和容易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服裝進入油區。
      6.2.3 油區的一切電氣設施均應選用防爆型,電力線路必須是電纜或暗線,不準有架空線。
      6.2.4 油區內一切電氣設備的維修,都必須停電進行。
      6.2.5 油區內應保持清潔,無雜草,無油污,不得貯存其他易燃物品和堆放雜物,不得搭建臨時建筑。
      6.2.6 油區周圍必須設有環形消防通道,通道盡頭設有回車場。通道必須保持暢通,禁止堆放雜物。
      6.2.7 油區內應有符合要求的消防設施。
      6.2.8 油車、油船卸油加溫時,應嚴格控制溫度,原油不超過45℃,柴油不超過50℃,重油不超過80℃。進入油罐的燃油蒸汽加熱溫度不超過250℃。
      6.2.9 火車機車與油罐車之間至少有兩節隔車,才允許取送油車。在進入油區時,機車煙囪應扣好防火絲網,并不準開動送風器和清爐渣。行駛速度應小于5km/h,不準急剎車,掛鉤要緩慢,車體不準跨在鐵道絕緣段上停留,避免電流由車體進入卸油線。
      6.2.10 打開油車上蓋時,嚴禁用鐵器敲打。開啟上蓋時應輕開,人應站在側面。卸油溝的蓋板應完整,卸油口應加蓋,卸完油后應蓋嚴。卸油過程中,值班人員應經常巡視,防止跑、冒、漏油。
      6.2.11 卸油區及油罐區必須有避雷裝置和接地裝置。油罐接地線和電氣設備接地線應分別裝設。輸油管應有明顯的接地點。油管道法藍應用金屬導體跨接牢固。每年雷雨季節前須認真檢查,并測量接地電阻。防靜電接地每處接地電阻值不宜超過30Ω,露天敷設的管道每隔20~25m應設防感應接地,每處接地電阻不超過10Ω。
      6.2.12 卸油區內鐵道必須用雙道絕緣與外部鐵道隔絕。油區內鐵路軌道必須互相用金屬導體跨接牢固,并有良好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大于5Ω。
      6.2.13 油船卸油時,應可靠接地,輸油軟管也應接地。
      6.2.14 在卸油中如遇雷雨天氣或附近發生火災,應立即停止卸油作業。
      6.2.15 油車、油船卸油時,嚴禁將箍有鐵絲的膠皮管或鐵管接頭伸入倉口或卸油口。
      6.2.16 地上和半地下油罐周圍應建有符合要求的防火堤,防火堤的材料應采用非燃材料建造,堤高宜為1~1.6m,用土質建造的防火堤頂寬不小于0.5m。防火堤的實高應比計算高度高出0.2m。防火堤內的平地,從油罐基礎向堤內側基腳線應有一定的排水坡度,一般為5%~1%,并應有下水道或水封井,下水道應設閘門控制。地上油罐或半地下油罐的外壁到防火堤的內側基腳線的距離,應符合國家頒布的油庫規定設計要求。
      6.2.17 防火堤內所構成的空間容積,應不小于堤內地上油罐總貯量的二分之一,且不小于最大油罐的地上部分貯量。如堤內只有一個油罐時,則其容積應不小于油罐的全部容積。對于地下油罐,可按油罐露在地面上的貯量計算。
      對于浮頂油罐,不應小于堤內單罐或罐組中最大罐容量的一半。
      當固定頂油罐與浮頂油罐混合布置在同一罐組內時,防火堤內的容積按兩種較大值計算。
      6.2.18 防火堤應保持堅實完整,不得挖洞、開孔,如工作需要在防火堤挖洞、開孔,應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并經批準。在工作完畢后及時修復。
      6.2.19 油罐頂部應裝有呼吸閥或透氣孔。儲存輕柴油、汽油、煤油、原油的油罐應裝呼吸閥;儲存重柴油、燃料油、潤滑油的油罐應裝透氣孔和阻火器。呼吸閥應保持靈活完整,阻火器金屬絲網應保持清潔暢通。運行人員應定期檢查,使其經常保持良好狀態。金屬油罐應裝設固定的冷卻水裝置和泡沫滅火裝置。
      6.2.20 油罐測油孔應用有色金屬制成。油位計的浮標同繩子接觸的部位應用銅材制成。運行人員應使用銅制工具操作。量油孔、采光孔及其他可以開啟的孔、門要襯上鉛、銅或鋁。
      6.2.21 油罐區應有排水系統,并裝有閘門。著火時關閉閘門,防止油從下水道流出擴大火災事故。
      6.2.22 污水不得排入下水道,從燃油中沉淀出來的水,應經過凈化處理,達到“三廢”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下水道。
      6.2.23 油罐應有低、高油位信號裝置,防止過量注油,使油溢出。
      6.2.24 油泵房應設在油罐防水堤外并與防火堤間距不得小于5m。油泵房門窗應向外開放,室內應有通風、排氣設施,油泵房與操作室的監視窗應設雙層玻璃。
      6.2.25 油泵房及油罐區內禁止安裝臨時性或不符合要求的設備和敷設臨時管道,不得采用皮帶傳動裝置,以免產生靜電引起火災。
      6.2.26 燃油管道及閥門應有完整的保溫層,當周圍空氣溫度在25℃時保溫層表面一不超過35℃。油管道、閥 門、法蘭附近的高溫管道保溫層上應包裹鐵皮,防止燃油噴漏到高溫管道引起著火。
      6.2.27 禁止電瓶車進入油區,機動車進入油區時應加裝防火罩。
      6.2.28 燃油設備檢修時,應盡量使用有色金屬制成的工具。如使用鐵制工具時,應采取防止產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黃油、加銅墊等。燃油系統設備需動火時,按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辦理手續。
      6.2.29 油區檢修用的臨時動力和照明的電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1)電源應設置在油區外面;
      (2)橫過通道的電線,應有防止被軋斷的措施;
      (3)全部動力線或照明線均應有可靠的絕緣及防爆性能;
      (4)禁止把臨時電線跨越或架設在有油或熱體管道設備上;
      (5)禁止臨時電線引入未經可靠地沖洗、隔絕和通風的容器內部;
      (6)用手電筒照明時應使用塑料電筒;
      (7)所有臨時電線在檢修工作結束后,應立即拆除。
      6.2.30 在燃油管道上和通向油罐(油池、油溝)的其他管道(包括空管道)上進行電、火焊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隔絕措施,靠油罐(油池、油溝)一側的管路法蘭應拆開通大氣,并用絕緣物分隔,沖凈管內積油,放盡余氣。
      6.2.31 進入油罐的檢修人員應使用電壓不超過12V的防爆燈,穿不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及無鐵釘工作鞋,使用銅質工具。嚴禁使用汽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液體清洗油垢。
      6.2.32 在油區進行電、火焊作業時,電、火焊設備均應停放在指定地點。不準使用漏電、漏氣的設備。火線和接地線均應完整、牢固,禁止用鐵棒等物代替接地線和固定接地點。電焊機的接地線應接在被焊接的設備上,接地點應靠近焊接點,并采用雙線接地,不準采用遠距離接地回路。
      6.2.33 從油庫、過濾器、油加熱器中清理出來的余渣應及時處理,不得在油區內保留殘渣。
      6.2.34 油罐動火。
      (1)動火油罐應在相鄰油罐的上風或側風。
      (2)將動火油罐與系統隔離,并上鎖。出清罐內全部油品,并沖洗干凈。
      (3)拆開動火油罐所有管線法蘭,油罐側通大氣,非動火的管道側加盲(堵)板。
      (4)打開動火油罐各孔口,用防爆通風機從不同位置進行通風,且時間不少于48h。在整個動火期間通風機不得停止運行。
      (5)拆開管線法蘭和打開油罐各孔口到動火開始這段時間內,周圍50m半徑范圍內應劃為警戒區域,不得進行作何明火作業。
      (6)每次動火前用測瀑儀在各孔口處和罐內低凹、焊縫處,以及容易積聚氣體的死角等處測量氣體濃度,最好用兩臺以上測爆儀同時測量氣體濃度,以防失靈。
      (7)當油罐間距不符合要求時,應在動火油罐側設置隔離屏障。
      (8)按油罐著火的事故預想,做好一切撲救準備工作。
      6.2.35 油管道火災的撲救方法。
      (1)油管道泄漏,法蘭墊破裂,噴油遇到熱源起火,應立即關閉閥門,隔絕油源或設法用擋板改變漏油噴射方向,不使其繼續噴向火焰和熱源上。
      (2)使用泡沫、干粉等滅火器撲救或用石棉布覆蓋滅火,大面積火災可用蒸汽或水噴射滅火,地面上著火可用砂子、土覆蓋滅火。附近的電纜溝、管溝有可能受到火勢蔓延的危險
      時,應迅速用砂子或土堆堵,防止火勢擴大。
      6.2.36 卸油站火災的撲救方法。
      (1)卸油站發生火災時,如油船、油槽車正在卸油應立即停止卸油、關閉上蓋,防止油氣蒸發。同時應設法將油船或油槽車拖到安全地區。
      (2)不論采取何種卸油方式,都應立即切斷連接油罐和油船(油槽車)的輸油管道,防止火勢漫延到油罐、油船(油槽車)。
      (3)密閉式卸油站火災,應停止卸油,隔絕與油罐的聯系,查明火源,控制火勢。如溝內污油起火,應用砂子或土首先將溝的兩端堵住,防止火勢蔓延造成大火。如溝內敷設油管,應用直流消防水槍噴灑冷卻,并隔絕油管兩側閥門。此時必須注意,由于水槍噴灑,油火可能隨水流淌下蔓延。
      (4)敞開式卸油槽火災,如卸油槽完整無損,蓋板未被爆炸波浪掀開,可將所有孔、洞封閉,采用窒息法滅火。如油槽已遭破壞,應迅速啟動固定的蒸汽滅火裝置滅火。
      6.2.37 油泵房火災的撲救方法。
      (1)油管道著火按6.2.35條執行。
      (2)油泵電動機著火應切斷電源,用二氧化碳、1211滅火器滅火。
      (3)油泵盤根過緊摩擦起火,用泡沫、二氧化碳滅火器滅火。
      (4)油泵房,尤其是地下泵房應有良好的通風裝置,防止油氣體積聚。當發生爆炸起火時,應采用水噴霧滅火。若設有固定蒸汽滅火裝置,應立即啟動該裝置滅火,也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滅火器滅火。
      6.2.38 油罐火災的撲救方法。
      (1)關閉罐區通向外側的下水道、閥門井的閥門。
      (2)罐頂敞開處著火,必須立即啟動泡沫滅火系統向罐內注入覆蓋厚度在200mm以上泡沫滅火劑。金屬油罐還應啟動冷卻水系統對油罐外壁強迫冷卻。
      (3)用多支直流消防水槍從各個方向(適當避開逆風方向)集中對準敞口處噴射,封住罐頂火焰,使油氣隔絕,缺氧窒息。
      (4)油罐瀑炸、頂蓋掀掉發生大火按上述執行。若固定泡沫滅火裝置噴管已破壞,應設法安裝臨時噴管,然后向罐內注入泡沫滅火劑進行撲救。若以上方法無法奏效,則必須集中一定數量的泡沫、干粉或1211消防車,從油罐周圍同時噴向火焰中心進行撲救。
      (5)油罐爆炸后,如有油外溢在防火堤內燃燒,應先撲救防火堤內的油火,同時采用冷卻水冷卻油罐外壁。
      (6)為防止著火油罐波及周圍油罐,在燃燒的油罐與相鄰油罐間用多支直流消防水槍噴灑形成一道水幕,隔絕火焰和濃煙。同時將相鄰油罐的呼吸閥、透氣孔用濕石棉布遮蓋,防止火星進入罐內。
      (7)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應將失火油罐的油轉移到安全油罐內,但必須注意著火油罐油位不應低于輸出管道高度。
      (8)火勢滅后,繼續用泡沫或消防水噴灑,防止復燃。
      6.2.39 油船、油槽車火災的撲救方法。
      (1)油船、油槽車著火起始階段,如油船、油槽車完整無損,應立即將敞開的口蓋起來,火勢將因缺氧而自熄滅。
      (2)油船著火時需進行冷卻,切斷與岸上有聯系的電源、油源,拆除卸油管道,然后用泡沫和水噴霧撲救。也可參照6.2.38條執行。
      水面上如不漂浮的油,應用圍油欄堵截。
      (3) 油槽車著火應立即將未著火的槽車拖到安全地區,如油品外溢起火可用砂子、土圍堵,將火勢控制在較小的范圍內,然后用足夠數量的泡沫、干粉和水噴霧撲救。也可參照6.2.38條執行。
      6.3 煤粉制粉系統
      6.3.1 嚴禁在運行中的制粉系統設備上進行動火工作。
      6.3.2 在停用的制粉系統進行動火作業,必須將此設備處積粉清除干凈,并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在煤粉濃度大的場所,經測定粉塵濃度合格后,并辦理動火工作票手續,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6.3.3 制粉系統防爆門應避免朝向電纜層及人行通道。防爆門動作后應立即檢查及清除周圍火苗與積粉。
      6.3.4 在啟動制粉系統和設備檢修之前,應仔細檢查設備內外有無積粉自燃,若發現積粉自燃,應予消除。
      6.3.5 嚴格控制磨煤機出口溫度及煤粉倉溫度。其溫度不得超過煤種要求的規定。煤粉倉應裝有溫度測點并宜裝報警測點。
      6.3.6 磨煤機出口氣粉混合物的溫度不應超過下列數值。
      (1)倉儲式煤粉制粉系統
      1) 用空氣干燥時:
      無煙煤 不受限制
      貧 煤 130℃
      煙 煤 80℃
      褐 煤 70℃
      2) 用空氣和煙氣混合干燥時:
      煙 煤 90℃
      褐 煤 80℃
      (2) 直吹式煤粉制粉系統。
      1) 用空氣干燥時:
      貧 煤 150℃
      煙 煤 130℃
      褐煤和油頁巖 100℃
      2)用空氣和煙氣混合干燥時:
      煙 煤 170℃
      褐煤和油頁巖 140℃
      6.3.7 檢修停爐前,煤粉倉內煤粉必須用盡。
      6.3.8 每次大修煤粉倉應清倉,并檢查煤粉倉內壁是否光滑,有無積粉死角。粉倉頂蓋四角拼縫應能符合承受一定的爆炸壓力的設計要求。
      6.3.9 給粉機應有定期切換制度。避免在停用的給粉機入口處出現積粉自燃。清除給粉機進口積粉時,不得用氧氣管及壓縮空氣吹掃。
      6.3.10 手動測量煤粉倉粉位時,浮筒應由非鐵質材料制成,倉內浮筒應緩慢升降,以免撞擊倉壁產生火花,發生煤粉爆炸。
      6.3.11 清倉過程中發現倉內殘余煤粉有自燃現象時,清掃人員應立即退到倉外,將煤粉倉嚴密封閉,用蒸汽、氮氣或二氧化碳滅火器等進行滅火。
      在磨煤機清掃積粉時,嚴禁在煤粉溫度沒有下降到可燃點以下時打開人孔門清掃。
      6.3.12 清倉時,煤粉倉內必須使用防爆行燈。鏟除積粉時,工作人員應穿不產生靜電的工作服,使用銅質或鋁制工具,不得帶入火種,禁止用壓縮空氣或氧氣進行吹掃。
      6.3.13 發現煤粉倉煤粉自燃要妥善處理。一般應停止向煤粉倉送粉(嚴禁漏粉),關閉粉倉員潮管,進行徹度降粉。如采取迅速提高粉位(包括同時由鄰爐來粉)進行壓粉的措施時,應事選輸入足夠數量的惰性氣體。
      6.3.14 要檢查煤粉倉、絞籠(螺旋送粉器)吸潮管有無堵塞,吸潮管應加保溫措施,吸潮門開度應使粉倉員壓保持適當的數值。
      6.3.15 煤粉倉外壁受冷風吹襲,使倉內煤粉易于結塊而影響流動時,外壁應予保溫。
      6.3.16 做好粉倉層的清潔工作,防止煤粉倉爆炸后熱氣浪噴出所引起的二次爆炸。或粉倉層積粉自燃后火苗進入粉倉引起煤粉倉煤粉爆炸。
      6.3.17 煤粉倉應裝置固定的滅火系統,如蒸汽滅火、二氧化碳滅火或氮氣滅火裝置,平時要保持完好,并定期試用。
      6.3.18 煤粉倉發生著火,不宜使用直流消防水槍向煤粉倉直接進行噴射。
      6.3.19 粉塵濃度較大、積粉較多的場所發生著火,宜采用霧狀水滅火。
      6.4 鍋爐設備
      6.4.1 鍋爐房內的油管、煤粉管等應防止泄漏,要勤加檢查,發現泄漏,及時消除。
      6.4.2 人孔門、看火門、防瀑門周圍不應有其它可燃物品。
      6.4.3 防止燃油鍋爐尾部再燃燒的根本方法,是改進燃燒工況。要注意低負荷時使燃油在爐內完全燃燒,要嚴格監視排煙溫度,并定期吹灰,加強預熱器定期沖洗。
      6.4.4 停爐后,應嚴格監視尾部煙道各點的溫度,發現異常,迅速分析,判斷其原因。如果溫度仍急劇上升,則立即采取滅火措施。
      6.4.5 燃油鍋爐尾部應加裝滅火裝置。
      6.4.6 運行中的鍋爐發現尾部再燃燒時,應立即停爐,停用送風機、吸風機。嚴密關閉煙道擋板、人孔門、看火門及熱風再循環門等,防止新鮮空氣和煙氣漏入爐內。打開滅火裝置的進汽(水)閥,送入蒸汽(水)進行滅火。
      6.4.7 燃油金屬軟管著火時,應切斷油源,用泡沫或黃沙進行撲救。
      6.4.8 燃氣鍋爐停爐檢修,必須將總進氣閥門關閉嚴密,閥門出口側加裝金屬堵板,閥門應加鎖。需要動火時,應分別在爐膛、煙道(包括再循環煙道)通風,用測爆儀實測爐內可燃氣體含量是否合格,否則不得動火。
      6.4.9 凡經檢修后(包括新建管路投用前)的燃氣管路必須經嚴密性試驗合格后,才可投入運行。
      6.4.10 經嚴密性試驗后的燃氣管路,不得再進行切割或松動法蘭螺栓等,否則應重新進行試驗。
      6.4.11 已試驗合格而超過三個月沒有投用的燃氣管路投用前應重新試驗。
      6.4.12 燃(煤)氣管路在氮氣置換后再進行燃(煤)氣置換,且經一定時間的燃(煤)氣放散,然后作爆發試驗,在爆發試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4.13 如燃(煤)氣爆發試驗改用含氧量測試時,則含氧量應先后連續測試三次,均不大于0 .8%即為合格。
      6.4.14 當燃氣鍋爐停爐后,應及時關閉燃(煤)氣快關閥,且根據停爐時間長短,確定管路的吹掃范圍。
      6.4.15 聯系能源供應中心后,開啟燃(煤)氣母管充氮氣門進行管路吹掃,注意保持燃(煤)氣母管壓力不大于9.8kPa。
      6.4.16 經燃氣鍋爐四角排空管取樣門進行取樣分析,當一氧化碳濃度達到0時,吹掃結束。
      6.4.17 燃氣鍋爐管道動火措施。
      (1)將動火管道與系統隔離,關閉所有閥門并上鎖。
      (2)將動火管道拆開通大氣,法蘭側加堵板。
      (3)用氮氣吹掃干凈,經測爆儀檢側合格。
      6.4.18 燃(煤)氣爆炸的撲救
      燃(煤)所管道爆破損壞,應立即停用燃燒器,關閉燃(煤)氣快關閥,開啟相應的氮氣吹掃門進行滅火和吹灰。
      6.4.19 燃(煤)氣著火的撲救。
      如火勢不大,可用黃泥、石棉布、濕衣服等進行撲救。如火勢太大須關閉燃(煤)氣快關閥或母管水封時,應及時先停用燃(煤)氣燃燒器,防止發生回火。禁止用消防水噴射著火燒紅的燃(煤)氣管路。
      6.4.20 靜電除塵器。
      (1)如鍋爐燃燒不完全,灰粒帶有炭墨粒子,則當靜電除塵器短路產生電弧時就會引燃著火。著火時,應用二氧化碳或干粉滅火器進行撲救。
      (2)進出煙道應裝有溫度探測器,當溫度異常時,應能向控制室報警。
      (3) 變壓器一整流器組應選用高燃點絕緣液或用干式。如果用礦物油絕緣,則應有消火栓或水塔裝置,每組變壓器一整流器應至少有一條水龍帶可進行撲救。
      6.5 汽輪機、燃氣輪機、水輪機和柴油機
      6.5.1 汽輪機油系統必須杜絕滲漏油現象,發現滲漏油應及時秘理。
      6.5.2 汽輪機油系統應減少閥門接頭等附件,承壓等級應按試驗等級高一級選用。管子壁厚不小于1.5mm。
      6.5.3 汽輪機油系統管道的法蘭墊,禁止使用橡膠墊、塑料墊或其它不耐油、不耐高溫的墊料。
      6.5.4 油管道應防止振動,其支架必須牢固可靠,支管根部應加強,并能適應熱膨脹的要求。
      6.5.5 油管道法蘭應內外燒焊。機頭下部和正對高溫蒸汽管道法蘭應采用止口法蘭。在熱體附近的法蘭外應裝設金屬罩殼。
      6.5.6 油管道附近的蒸汽管道,保溫應堅固完整,保溫層表面應裝設金屬罩。如有油滲入保溫層應及時更換。
      6.5.7 油管道安裝盡可能遠離高溫管道,油管道至蒸汽管道保溫層外表距離一般不應少于150mm。
      6.5.8 對縱橫交叉和穿越樓板、花鐵板的油管道及油表計管應采取防摩擦破裂措施。
      6.5.9 嚴禁用拆卸油表接頭的方法,泄放油系統內的空氣。
      6.5.10 主油箱應設置事故排油裝置,事故排油管徑設計,應在排油時能保證汽輪機轉子在惰走時的潤滑用油。
      6.5.11 事故油箱應設在主廠房外,事故油箱應密封,容積可按最大機組與其相鄰機組中較大的一臺機組主油箱容積的和計算。
      6.5.12 事故排油閥門應用鋼質閥門,操作手輪與油箱的距離必須大于5m,操作手輪的位置至少應有兩個通道能到達,操作手輪不準上鎖,平時加鉛封,并有明顯的標志。
      6.5.13 凝汽器冷卻管材料如用鈦合金時,在汽輪機開缸檢修時要采取隔離措施。
      6.5.14 汽輪機油系統剛開始發生小火時,應設法切斷油源,立即進行撲救。
      6.5.15 油系統發生大火應按以下步驟進行撲救。
      (1)立即破壞真空,按事故處理規定,緊急停機,特別注意拉掉手動消防脫扣器,解除高壓電動油泵自動投入開關,切斷高壓電源,開啟事故排油門。
      (2)當發生噴油起火時,要迅速堵住噴油處,改變油方向,使油流不向高溫熱體噴射,并即用“1211”、干粉滅火器滅火。
      (3)使用多支直流消防水槍進行撲救。但是盡量避免消防水直接噴射高溫熱體。
      (4)防止大火蔓延擴大到鄰近機組,應組織消防力量用水或泡沫滅火器等將大火封住,控制火勢,使大火無法蔓延。
      6.5.16 燃氣輪機在輔機室、輪機室兩室的罩殼側壁底下應裝有通風機,當燃氣輪機正常運行時,輔機室、輪機室兩室內不易形成爆炸性的混合物。
      6.5.17 燃氣輪機在輔機室內高溫部件附近空間應裝設防爆可燃氣體報警器。
      6.5.18 燃氣輪機的二氧化碳滅火裝置由輪機滅火系統和發電滅火系統兩部分組成,分別供輪機間(包括齒輪箱間)和發電機間使用。二氧化碳滅火裝置應定期檢查和試驗,保持備用狀態,一旦發生火災能立即投入使用。
      6.5.19 燃氣輪機發生著火時,應使用干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等進行撲救。未斷電時,不得使用泡沫滅火器和用消防水噴射著火現場。
      6.5.20 柴油機的油箱,應裝設緊急切斷油源的速閉閥及回油快關閥。油箱不應裝設在柴油機上方。
      6.5.21 柴油機的排氣管室內部分應用隔熱材料牢固包扎。
      6.5.22 柴油機曲軸箱當采用負壓排氣時,連接通風管的導管應裝設銅絲網阻火器。
      6.5.23 柴油機房應裝設固定的通風排氣裝置。
      6.5.24 運行中的柴油機發現軸承發熱,應認真檢查油溫、油壓,查明原因,禁止匆忙停車或打開倒門。
      6.5.25 二沖程柴油機掃氣箱內應裝設固定的二氧化碳、“1211”或蒸汽滅火設備,掃氣箱防爆門應經常檢查,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6.5.26 燃油、潤滑油噴濺到排氣管或其它高溫物體上起火時,首先應斷絕油源,用泡沫、二氧化碳等滅火器滅火,也可用石棉毯覆蓋滅火。
      6.5.27 柴油機掃氣箱著火時應立即停機,開啟掃氣箱內設置的固定滅火裝置進行滅火。
      6.5.28 低水頭轉槳水輪機漏油,檢修時要防止槳葉上的漏油燃燒,檢修前首先要清除部件上的油跡。
      6.5.29 循環水冷卻塔停用檢修時,要采取防火隔離措施,防止火星濺落引起內部結構燃燒。

      7 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的防火措施和滅火規則

      7.1 發電機、調相機和電動機
      7.1.1 額定容量為10MW及以上空冷發電機、水輪發電機應設水噴霧、鹵代烷等固定式滅火裝置。
      新建或擴建的單機容量為200MW及以上的發電機的消防設施應能滿足火災初期發出警報,能進行火災的集中監視及消防裝置的遠方和現場啟動。
      7.1.2 水輪發電機的采暖取風口和補充空氣的進口處應設置阻風門(防火閥),當發電機著火時應自動關閉。
      7.1.3 當發電機失火時,為了迅速限制火勢發展,應迅速與系統解列,并立即用固定的滅火裝置滅火。如果沒有固定的滅火裝置或滅火裝置發生故障而不能使用時,應利用一切滅火設備來及時滅火,但不得用泡沫滅火器或用干砂滅火。當地面上有油類著火時,可使用干砂滅火,但注意不使干砂落到發電機或勵磁機的軸承上。
      7.1.4 電動機的基礎,其外圍與建筑物或其他設備之間應留出凈距不少于1m的通道。電動機與墻壁之間,或成列裝設的電動機,當一側已有通道時,則另一側的凈距可不少于0.3m。電動機與低壓配電設備的裸露帶電部分的距離不得小于1m。
      7.1.5 當運行中的電動機發生燃燒時,應立即將電動機電源切斷,并盡可能把電動機出入通風口關閉,然后才可用二氧化碳、1211滅火器進行滅火,禁止使用泡沫滅火器及干砂滅火。無二氧化碳、1211滅火器時,可用消火栓連接噴霧水槍滅火。
      7.1.6 撲滅同期調相機燃燒方法同7.1.3條。
      7.2 氫冷發電機和制氫設備
      7.2.1 氫冷發電機及其氫冷系統和制氫設備中的氫氣純度和含氧量,必須在運行中按專用規程的要求進行分析化驗,氫純度和含氧量必須符合規定的標準。氫冷系統中氫氣純度須不低于96%,含氧量不應大于2%;制氫設備中,氣體含氫量不應低于99.5%,含氧量不應超過0.5%。如不能達到標準,應立即進行處理,直到合格為止。
      7.2.2 氫冷發電機的軸封必須嚴密,當機組開始起動時,無論有無充氫氣,軸封油都不準中斷,油壓應大于氫壓,以防空氣進入發電機外殼或氫氣充入汽輪機的油系統中而引起爆炸起火。
      7.2.3 氫冷發電機運行時,排煙機應保持經常運行,并定期(每周一次)從排煙機出口和主油箱頂取樣(漏氫增大時應隨時取樣檢查),監視含氫量是否超過制造廠規定(無制造廠規定的按2%)。如超過則應查明原因并予消除。
      7.2.4 密封油系統應運行可靠,并設自動投入雙電源或交直流密封油泵聯動裝置,備用泵(直流泵)必須經常處于良好備用狀態,并應定期校驗。兩泵電源線應用埋線管或外露部分用耐燃材料外包。
      7.2.5 氫冷發電機密封油箱應設置火災檢測和水噴霧滅火設施。
      7.2.6 在氫冷發電機及其氫冷系統上不論進行動火作業還是進行檢修、試驗工作,都必須斷開氫氣系統,并與運行系統有明確的斷開點。充氫側加裝法蘭短管,并加裝金屬盲(堵)板。
      7.2.7 動火前或檢修試驗前,應對檢修設備和管道用氮氣或其他隋性氣體吹洗置換。
      在置換過程中應有專職人員定期取樣,分析混合氣體的成分。取樣點應選在排出母管和氣體不易流動的死區。取樣前先放氣1~2min,以排出管內余氣。
      氮氣置換時,氮氣中含氧量不得超過3%。置換結束后,系統內混合氣體的含量必須連續三次分析合格,并應有二臺以上測爆儀進行現場監測。
      7.2.8 氣體介質的置換避免在起動、并列過程中進行。氫氣置換過程中不得進行預防性試驗和拆卸螺絲等檢修工作。
      7.2.9 機組漏氫量實測計算每月進行一次,用以考核漏氫水平。
      7.2.10 設備和閥門等連接點泄漏檢查,可采用肥皂水或合格的攜帶式可燃氣體防爆檢測儀,禁止使用明火。
      7.2.11 管道閥門和水封裝置凍結時,只能用熱水或蒸汽加熱解凍,嚴禁用明火烤烘。
      7.2.12 不得在室內排放氫氣。
      7.2.13 放空管。
      (1)放空管出口應在遠離明火作業的安全地區。若室內放空管出口近屋頂,應高出屋頂2m以上;在墻外的放空管應超出地面4m以上,周圍并設置遮欄及標示牌;室外設備的放空管應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設備2m以上。排放時周圍應禁止一切明火作業。
      (2)應有防止雨雪侵入和外來異物堵塞放空管和排污管的措施。
      (3)放空閥應能在控制室遠方操作或放在發生火災時仍有可能接近的地方。放空閥能力應與汽輪機破壞真空停機的惰走時間相配合。
      7.2.14 氫氣管道。
      (1)氫氣管道宜架空敷設,其支架應為非燃燒體,架空管道不應與電纜、電線敷設在同一支架上。
      (2)氫氣管道與燃氣管道、氧氣管道平行敷設時,中間宜有非燃物體將管道隔開,或凈距不少于250mm。分層敷設時,氫氣管道應位于上方。
      (3)氫氣管道與建筑物、構筑物或基他管線的最小凈距應符合現行的GB4962《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4)室外地溝敷設的管道,應有防止氫氣泄漏、積聚或竄入其他溝道的措施,埋地敷設的管道埋深不宜小于0.7m,含氫氣的管道應敷設在冰凍層以下。室內管道不應敷設在地溝中或直接埋地。
      (5)管道穿過墻壁或樓板時應設套管,套管內的管段不應有焊縫,管道和套管之間應用非燃材料填塞。
      (6)管道應避免穿過地溝、下水道、鐵路及汽車道路等,必須穿過時應設套管。
      (7)管道不得穿過生活間、辦公室、配電室、控制室、儀表室、樓梯間和其他不使用氫氣的房間,不宜穿過吊頂、技術(夾)層。當必須穿過吊頂或技術(夾)層時,應采取安全措施。
      7.2.15 氫氣瓶使用。
      (1)因生產需要,必須在現場(室內)使用氫氣瓶時,其數量不得超過5瓶。
      (2)氫氣瓶與盛有易燃、易燃、可燃性物質、氧化性氣體的容器的間距不應小于8m。
      (3)氫氣瓶與明火或普通電氣設備的間距不應小于10m。
      (4)氫氣瓶與空調設備、空氣壓縮機和通內設備等吸風品的間距不應小于20m。
      7.2.16 氫冷器的回水管必須與凝汽器出水管分開,并將氫冷器回水管接長直接排入虹吸井內。若氫冷器回水管無法與凝汽器出水管分開,則嚴禁使用明火對凝汽器管銅找漏。
      7.2.17 防止氫冷發電機封閉母線爆破失火事故的措施按原水利電力部(87)電生字第8號文關于轉發“防止國產氫冷發電機封閉母線爆破事故技術措施”的通知執行。
      7.2.18 當氫冷發電機失火時,應迅速切斷氫源和電源,使發電機解列停機,并使用固定的滅火裝置進行滅火。機旁應設置大中型二氫化碳或1211滅火裝置作滅火備用。
      7.2.19 由于漏氫而著火時,首先應斷絕氫源或用石棉布密封漏氫處,不使氫氣逸出。
      7.2.20 制氫站(供氫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間距及廠房防爆設計應符合現行的GBJ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現行的GB4962《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其中泄壓面積與房間容積的比例應超過上限0.22。
      7.2.21 制氫站(供氫站)宜布置于廠區連緣,車輛出入方便的地段,并盡可能靠近主要用氫地點。
      7.2.22 制氫站(供氫站)和其他裝有氫氣的設備附近均嚴禁煙火,嚴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并應設“嚴禁煙火”的標示牌。制氫站(供氫站)儲氫罐周圍(距10m處)應設有圍墻。如條件不允許時,距離可以適當減少,但需經單位保衛(消防)部門同意,并報當地公安部門批準。
      7.2.23 制氫站(供氫站)屋頂應做成平面結構,防止出現積聚氫氣的死角。地坪盡可能做到平整,耐磨,不發火花。
      7.2.24 制氫站(供氫站)應通風良好,保證空氣中氫氣最高含量不超過1%,建筑物頂部或外墻的上部設氣窗(樓)或排氣孔(通風口),排氣孔應面向安全地帶。室內排氣次數每小時不得少于3次,事故通風每小時換氣次數不得少于7次。
      7.2.25 采用自然通風時,排氣孔應設在屋頂最高部位,每個排氣孔直徑不應少于200mm。屋頂如有梁隔成2個以上的間隔,或井字結構、助字結構,則每個間隔內應設排氣孔。排氣孔的下邊應與屋頂內表面齊平,以防止氫氣積聚。
      7.2.26 每周應對制氫站(供氫站)空氣中的含氫量進行一次檢測,最高不得超過1%。
      7.2.27 一般氫氣化驗室不得設在生產氫氣的場合。如化驗室設在生產氫氣的同一建筑內,則應用防火墻隔開,門應直通廠房外。
      7.2.28 氫氣生產系統的廠房和貯氫罐等應有可靠的防雷設施。避雷針與自然通風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少于1.5m,與強迫通風口的距離不應少于3m;與放空管口的距離不應少于5m。避雷針的保護范圍應高出管口1m以上。
      7.2.29 制氫站(供氫站)應采用防爆型電氣裝置,并采用木制門窗,門應向外開。電線應穿密封金屬套管,并經氣密試驗檢查合格。儀表等低壓設備應有可靠絕緣,電話電鈴應安裝在室外。
      7.2.30 氫氣設備生產系統各部位,必須使用銅質或鈹銅合金工具。
      7.2.31 制氫設備要動火檢修,或進行能產生火花的作業時,應盡可能將需要修理的部件移到廠房外安全地點進行。如必須在現場動火作業,應按各單位“動火工作票制度”執行。
      7.3 電力變壓器、油浸電抗器、消弧線圈和互感器
      7.3.1 變壓器容量在120MVA及以上時,宜設固定水噴霧滅火裝置,缺水地區的變電所及一般變電所宜用固定的1211、二氧化碳或排油充氮滅火裝置。
      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單機容量為200MW及以上的發電廠,其主變壓器和廠用高壓變壓器均應裝設固定水噴霧滅火裝置。
      水噴霧滅火裝置應定期進行試驗,使裝置處于良好狀態。
      7.3.2 油量為2500kg及以上的室外變壓器之間,如無防火墻,則防火距離不應小于下列規定:
      35kV及以下 5m
      63kV 6m
      110kV 8m
      220~500kV 10m
      油量在2500kg及以上的變壓器與油量在600kg及以上的充油電氣設備之間,其防火距離不應小于5m。
      7.3.3 若防火距離不能滿足7.3.2條的規定時,應設置防火隔墻。防火隔墻應符合以下要求:
      (1)防火隔墻高度宜高于變壓器油枕頂端0.3m,寬度大于儲油坑兩側各0.6m。防火隔墻高度與寬度,應考慮變壓器火災時對周圍建筑物損壞的影響。
      (2)防火隔墻與變壓器散熱器外緣之間必須有不少于1m的散熱空間。
      (3)防火隔墻應達到國家一級耐火等級。
      7.3.4 室外單臺油量在1000kg以上的變壓器及其他油浸式電氣設備,應設置儲油坑及排油設施;室內單臺設備總油量在100kg以上的變壓器及其他油浸式電氣設備,應在距散熱器或外殼1m周圍砌防火堤(堰),以防止油品外溢。
      儲油坑容積應按容納100%設備油量或20%設備油量確定。當按20%設備油量設置儲油坑,坑底應設有排油管,將事故油排入事故儲油坑內。排油管內徑不應小于100mm,事故時應能迅速將油排出。管口應加裝鐵柵濾網。
      儲油坑內應設有凈距不大于40mm的柵格,柵格上部鋪設卵石,其厚度不小于250mm,卵石粒徑應為50~80mm。
      當設置總事故油坑時,其容積應按最大一臺充油電氣設備的全部油量確定。當裝設固定水噴霧滅火裝置時,總事故油坑的容積還應考慮水噴霧水量而留有一定裕度。
      應定期檢查和清理儲油坑卵石層,以不被淤泥、灰渣及積土所堵塞。
      7.3.5 變壓器防爆筒的出口端應向下,并防止產生阻力,防爆膜宜采用脆性材料。
      7.3.6 室內的油浸變壓器,宜設置事故排煙或消煙設施。火災時,送風系統應停用。室內(或洞內)變壓器的頂部,不宜敷設電纜。
      7.3.7 高層建筑內的電力變壓器、消弧線圈等設備,應布置在專用的房間內,外墻開門處上方應設置防火挑檐,挑檐的寬度不應小于1m,而長度為門的寬度兩側各加0.5mm。
      7.3.8 室外變電站和有隔離油源設施的室內油浸設備失火時,可用水滅火,無放油管路時,則不應用水滅火。
      發電機變壓器組中間無斷路器,若失火,在發電機未停止惰走時,嚴禁人員靠近變壓器滅火。
      7.3.9 互感器如發生故障停用時,應先停電后切除故障互感器,不宜直接去拉開故障互感器。
      7.4 電 纜
      7.4.1 防止電纜火災延燃的措施有:封、堵、涂、隔、包、水噴霧和其他。
      7.4.2 涂料、堵料必需經國家技術鑒定合格,并由公安部門頒發生產許可證的工廠生產,其產品應是適用于電纜的不燃或難燃材料,并符合規范規定的耐火時間。在涂刷時要注意稀釋液的防火。
      7.4.3 凡穿越墻壁、樓板和電纜溝道而進入控制室、電纜夾層、控制柜及儀表盤、保護盤等處的電纜孔、洞、豎井和進入油區的電纜入口處必須用防火堵料嚴密封堵。發電廠的電纜沿一定長度可涂以耐火涂料或其他阻燃物質。靠近充油設備的電纜溝,應設有防火延燃措施,蓋板應封堵。
      7.4.4 如需在已完成電纜防火措施的電纜層上新敷設電纜,必須及時地補做相應的防火措施。
      7.4.5 電纜廊道內宜每隔60m劃分防火隔段。
      7.4.6 嚴禁將電纜直接擱置在蒸汽管道上,架空敷設電纜時,電纜與蒸汽管凈距不應少于1m(電力電纜)和0.5m(控制電纜),與油管道的凈距應盡可能增大。
      7.4.7 電纜夾層、隧(廊)道、豎井、電纜溝內應保持整潔,不得堆放雜物,電纜溝洞嚴禁積油。
      7.4.8 汽機機頭附近、鍋爐灰渣孔、防爆門以及磨煤機冷風門的泄壓噴口,不得正對著電纜,否則必須采取防火措施(如采用罩蓋、封閉式槽盒)。
      7.4.9 在電纜夾層、隧(廊)道、溝洞內灌注電纜盒的絕緣劑時,熔化絕緣劑工作應在外面進行。
      7.4.10 在多個電纜頭并排安裝的場合中,應在電纜頭之間加隔板或填充阻燃材料。
      7.4.11 進行撲滅隧(廊)道、通風不良的場所的電纜頭著火時,應戴上氧氣呼吸保護器及絕緣手套,并穿上絕緣鞋。
      7.4.12 電力電纜中間接頭盒的兩側及其鄰近區域,應增加防火包帶等阻燃措施。
      7.4.13 防止施工中動力電纜與控制電纜混放,電纜分布不均甚至堆積亂放。在動力電纜與控制電纜之間,應設置層間耐火隔板。
      7.4.14 火力發電廠汽機,鍋爐房、輸煤系統宜使用鎧甲電纜或阻燃電纜,不適用普通塑料電纜。
      新建或擴建的300MW及以上機組應采用滿足GB12666.5—90《電線電纜燃燒實驗方法》中A類成束燃燒試驗條件的阻燃型電纜;對于重要回路如直流油泵、消防水泵及蓄電池直流電源線路等,應采用滿足GB12666.6—90《電線電纜燃燒實驗方法》中A類耐火強度試驗條件的耐火型電纜。
      7.5 酸性蓄電池室
      7.5.1 嚴禁在蓄電池室內吸煙和將任何火種帶入蓄電池室內。蓄電池室門上應用紅漆書寫“蓄電池室”“嚴禁煙火”或“火災危險,嚴禁火種入內”的標語。
      7.5.2 蓄電池室可裝設整個管路焊接的暖氣裝置,嚴禁采用明火取暖。
      7.5.3 蓄電池應裝置在單獨的室內,開啟式蓄電池室用耐火二級、乙類生產建筑與相鄰房間隔斷,防酸隔爆型蓄電池室用耐火二級、丙類生產建筑與相鄰房間隔斷。蓄電池室門應向外開。
      7.5.4 蓄電池室應裝有通風裝置,通風道應單獨設置,不應通向煙道或廠房內的總通風系統。離通風管出口處10m內(含10m)有引爆物質場所時,則通風管的出風口至少應高出該建筑物屋頂2m。 7.5.5 蓄電池室應使用防爆型照明和防爆型排風機,開關、熔斷器、插座等應裝在蓄電池室的外面。
      蓄電池室的照明線應采用耐酸導線,并用暗線敷設。檢修用的行燈應采用12V防爆燈,其電纜應用絕緣良好的膠質軟線。
      7.5.6 凡是進出蓄電池室的電纜、電線,在穿墻處應用耐酸瓷管或聚氯乙烯硬管穿線,并在其進出口端用耐酸材料將管口封堵。
      7.5.7 當蓄電池室受到外界火勢威脅時,應立即停止充電,如充電剛完畢,則應繼續開啟排風機,抽出室內不良氣體。
      7.5.8 蓄電池室火災時,應立即停止充電,并采用“1211”或二氧化碳滅火器撲滅。
      7.5.9 蓄電池室通風裝置的電氣設備或蓄電池室的空氣入口處附近火災時,應立即切斷該設備的電源。
      7.6 其他電氣設備
      7.6.1 油斷路器火災時,嚴禁直接切斷起火斷路器電源,應切斷其兩側前后一級的斷路器電源,然后進行滅火。
      首先采用“1211”、二氧化碳、干粉滅火器進行撲救,不得已時可以用泡沫滅火器撲救。如僅套管外部起火,亦可用噴霧水槍撲救。
      7.6.2 斷路器內部燃燒爆炸使油四濺,擴大燃燒面積時,除用滅火器滅火外,可用干砂撲滅地面上的燃油,用水或泡沫滅火器撲滅建筑物上的火焰。
      7.6.3 室內布置的電力電容器群體總油量超過100kg時,應有貯油設施或擋油欄。電容器室的建筑物應是耐火二級丙類生產標準。所采用的防火門應向外開。
      室外布置的電力電容器與高壓電氣設備需保持5m及以上的距離,防止事故擴大。
      7.6.4 電容器室內布置時,基坑地面宜采用水泥沙漿抹面并壓光,在其上面鋪以100mm厚的細砂。如室外布置,則基坑宜采用水泥沙漿抹面,在擋油設施內鋪以卵石(或碎石)。
      7.6.5 電力電容器火災時,應立即斷開電源,并把電容器投向放電電阻或放電電壓互感器
      7.6.6 500kV的穿墻套管,其內部的絕緣體充有絕緣油,應作為消防的重點對象,需備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和蹬高設備。
      7.6.7 500kV直流閥或閥廳火災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并關閉通風機,使閥廳的大氣壓力與外界大氣壓力相等。
      7.6.8 低壓配線的選擇,除按其允許載流量應大于負荷的電流總和外,其所選型號與所使用的場合應相適應,如表7.6.8所示。

      8 控制室(網控室、主控室、集控室)、調度室、計算機室(房)、通信室、 計量室、檔案室防火措施和滅火規則

      8.0.1 各室(房)應建在遠離有害氣體源,及存放腐蝕、易燃易爆物的地方。
      8.0.2 各室(房)的隔墻、頂棚內裝飾,宜采用非燃燒材料。
      8.0.3 控制室、調度室應有不少于兩個安全出口。
      8.0.4 各室(房)嚴禁吸煙、禁止明火取暖。計算機房維修必用的各種溶劑(包括汽油、酒精、丙酮、甲笨)應采用限量辦法,每次帶入室(房)不超過100g。
      8.0.5 嚴禁將帶上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一次儀表(如氫壓表、油壓表)裝入控制室、調度室、計算機室(房)。
      8.0.6 室(房)內使用的測試儀表、電烙鐵、吸塵器等用畢后必須及時切斷電源,并放到固定的金屬架上。
      8.0.7 空調系統的防火。
      (1)通風管道的保溫應采用難燃或非燃燒材料,特別是靠近電加熱器部位,應采用非燃燒材料。
      (2)通風管道應裝有防火閘門,既要有手動裝置,又要在關鍵部位裝易熔環或其他感溫裝置。當溫度超過正常工作最高溫度25℃時,防火門自動關閉。
      (3)空調機在動轉時,值班人員不得離開,工作結束離開室(房)時,空調機必須停用。
      (4)空調系統要采用閉路聯鎖裝置。
      8.0.8 檔案室收發檔案材料的門洞及窗口應安裝防火門窗,其耐火極限不得低于0.75h。
      8.0.9 檔案室與其他建筑物直接相通的門均應做防火門,其耐火極限應不小于2.0h;內部分隔墻上開設的門也要采取防火措施,耐火極限要求為1.2h。
      8.0.10 新建及擴建單機容量為200MW及以上發電廠的集控室(包括電纜層)、計算機房、通信室應設置火災檢測設施和滅火裝置。
      在主廠房外單獨設置的主控室、網控室、通信室宜設置火災檢測裝置。
      8.0.11 各室(房)配電線路應采用阻燃措施或防燃措施,嚴禁亂拉臨時電線。
      8.0.12 各室(房)一旦發生火災報警,應查明火源,加以消除。若已發生火災,則應切斷交電電源,開啟直流事故照明,關閉通風管防火閘門,采用“1211”等滅火器進行滅火。

      9 發電廠和變電所其他部分防火措施和滅火規則

      9.1 電焊和氣焊
      9.1.1 沒有焊工合格證的人不得進行焊割工作,在訓練過程中,應有合格焊工在場指導。
      9.1.2 電焊機外殼必須接地,接地線應牢固地接在被焊物體上或附近,防止產生電火花。
      9.1.3 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設備。
      9.1.4 嚴禁將焊接導線搭放在氧氣瓶、乙炔瓶、乙炔發生器、煤氣、液化氣等設備和管線上。
      9.1.5 乙炔和氧氣軟管在工作中應防止沾染油脂或觸及金屬熔渣。禁止把乙炔和氧氣軟管放在高溫管道和電線上。不得把重物、熱物壓在軟管上,也不得把軟管放在運輸道上,不得把軟管和電焊用的導線敷設在一起。
      9.1.6 焊工作業應嚴格執行電焊、氣焊“十不焊”制度。電焊、氣焊“十不焊”如下:
      (1) 不是電焊、氣焊工不能焊割。
      (2) 重點要害部位及重要場所未經消防安全部門批準,未落實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3) 不了解焊割地點及周圍情況(如該處能否動用明火,有否易燃易爆物品等)不能焊割。
      (4) 不了解焊割物內部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的危險性不能焊割。
      (5) 盛裝過易燃、易爆的液體、氣體的容器(如氣瓶、油箱、槽車、貯罐等)未經徹底清洗,排除危險性之前不能焊割。
      (6) 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軟木、玻璃鋼、谷物草殼、瀝青等)作保溫層、冷卻層、隔熱等的部位,或火星飛濺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
      (7) 有壓力或密閉的導管、容器等不能焊割。
      (8)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能焊割。
      (9) 在禁火區內未經消安全部門批準不能焊割。
      (10) 附近有與明火作業有抵觸的工種在作業(如刷漆等)不能焊割。
      9.1.7 地下室、隧道及金屬容器內焊割作業時,嚴禁通入純氧氣用作調節空氣或清掃空間。
      9.1.8 儲存氣瓶的倉庫應具有耐火性能,門窗應向外開,裝配的玻璃應用毛玻璃或涂以白漆;地面應該平坦不滑,撞擊時不會發生火花。
      9.1.9 容積較小的倉庫(儲存量在50個氣瓶以下)與其他建筑物的距離應不少于25m;較大的倉庫與施工及生產地點的距離應不少于50m,與住宅辦公樓的距離應不少于100m。
      9.1.10 儲存氣瓶倉庫周圍10m以內,不得堆置可燃物品,不得進行鍛造、焊接等明火工作,也不得吸煙。
      9.1.11 倉庫內應設架子,使氣瓶垂直立放,空的氣瓶可以平放堆疊,但每一層都應墊有木制或金屬制的型板,堆疊高度不得超過1.5m。
      9.1.12 使用中的氧氣瓶和乙炔瓶應垂直固定放置。安設在露天的氣瓶,應用帳棚或輕便的板棚遮護,以免受到陽光曝曬。
      9.1.13 乙炔氣瓶禁止放在高溫設備附近,應距離明火10m以上,使用中應與氧氣瓶保持5m以上距離。
      9.1.14 乙炔氣瓶上應有阻火器,防止回火并經常檢查,以防阻火器失靈。
      9.1.15 乙炔管道應裝薄膜安全閥,安全閥應裝在安全可靠的地點,以免傷人及引起火災。
      9.1.16 乙炔發生器應放置在距離明火至少10m以上 ,不得放置在高壓電線下面,不得進入機房,不得放置在太陽下曝曬,乙炔發生器附近嚴禁吸煙。
      9.1.17 在放置固定式乙炔發生器的房間里,應采用防爆型的電氣設備;同時,在房間內不得采取明火方法采暖,應采用蒸汽和熱水采暖設備,且應與發生器至少相距1m。
      9.1.18 乙炔發生器及其連接部件不得漏氣,檢查時應用肥皂水,禁止用火。
      9.1.19 制造乙炔發生器的材料和零配件,不得使用純銅(紫銅),以免發生乙炔銅的危險,可采用含銅70%以下的合金。
      9.1.20 儲存電石的倉庫必須干燥、防水、防潮,應為二級耐火等級,倉庫內不得設自來水管和取暖管道,并與乙炔發生器隔開。倉庫內照明應采用防爆型電氣裝置。
      9.1.21 交直流電焊機冒煙和著火時,應首先斷開電源。著火時應用二氧化碳、1211滅火器滅火。
      9.1.22 電焊軟線冒煙、著火、應斷開電源,用二氧化碳滅火器或水沿電焊軟線噴灑滅火。
      9.1.23乙炔發生器、電石發生著火,應使用二氧化碳、干婁滅火器或干砂進行滅火。禁止用水、泡沫滅火器滅火。
      9.2 易燃易爆物品貯存
      9.2.1 易燃易爆物品應放置專門場所,設置“嚴禁煙火”標志,并有專人負責管理。管理人員應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火災危險性和管理貯存方法,以及發生事故處理方法。
      9.2.2 易燃易爆物品不應設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內。
      9.2.3 易燃易爆庫房應有隔熱降溫及通風措施,并設置防爆型通風排氣裝置。
      9.2.4 危險品倉庫內若要動火檢修,必須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9.2.5 不得在易燃易爆的倉庫內進行明火及能產生火花的作業。
      9.2.6 易燃易爆物品進庫,必須加強入庫檢驗,若發現品名不符,包裝不合格,容器滲漏時,必須立即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專門的房間內處理。
      9.2.7 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的一切電氣設施應符合安全規程防爆要求,每天下班前應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9.2.8 對雷管、炸藥等易 燃易爆物品必須按其特性嚴格分庫保管,嚴禁車間、部門內或私人存放,對用剩余量應立即退庫保存。
      9.2.9 對雷管、炸藥等易燃易爆和危險品必須執行“五雙”制度(即雙人保管、雙鎖、雙人領、雙人用、雙帳)。在領用時需經有關部門領導批準。
      9.2.10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種類繁多,發生火災、爆炸的原因也各不相同,撲救方法各異。各單位應根據倉庫內貯存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種類、性質,制訂現場滅火規則。化學化驗室易燃易爆物品應根據各單位儲存、使用規定制訂防火滅火規則。
      9.3 油處理室
      9.3.1 油處理室應根據被處理油的性質,選用合適的電氣裝置。
      9.3.2 油處理室均應按規定要求隔開,并有防火措施,室內應保持整潔,懸掛“嚴禁煙火”警告牌。
      9.3.3 油務工作人員在取、放、加油和濾油作業時,現場嚴禁煙火并有防火措施,做到油不漏在設備外面及地上。
      9.3.4 油處理室應裝置通風排氣裝置。
      9.3.5 油務烘間應有專人管理,加熱溫度最高不超過70℃,不得在烘間內烘烤衣服及放置其它與生產無關的物品。
      9.3.6 油務烘間在工作結束、下班前或工作人員離開現場崗位前應進行檢查,關閉熱源及防火鐵門。
      9.3.7 油處理室內動火檢修應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9.4 修理場所
      9.4.1 木工、油漆場所應有明顯的“嚴禁煙火”標志牌。
      9.4.2 油漆倉庫應裝設防爆型通風排氣裝置,照明及其電氣設備都必須為防爆型。
      9.4.3 油漆場所油漆及溶劑的貯存量,以不超過一日用量為宜,容器應加蓋。油漆場所應加通風設施。
      9.4.4 油漆、噴漆等工作場所嚴禁煙火,周圍5m內嚴禁明火作業,凡上面有電、氣焊等明火作業時,不得在其下面同時進行油漆作業。
      9.4.5 嚴禁使用明火烘烤清除有油漆的結構物件。
      9.4.6 木工工場間內所用的電動機應為密閉型,開關和配電箱等電氣設備應設密閉裝置,避免木屑粉塵入內。
      9.4.7 木工工場間內不得采用火爐及高壓蒸汽取暖,各種機械設備、木料與暖氣設備、管道的距離應不小于1m。
      9.4.8 修理場所、室內不宜存放汽油。剩余的少量汽油應注入專用的有蓋容器內,放置在防火鐵桶或專用地窯內,并示有“嚴禁煙火”的標志。
      9.4.9 高速切削機床附近不得存放可燃物。
      9.4.10 木工、油漆工場間內應經常保持整潔,每天工作結束前要清除木屑、刨花等物,倒入規定地點,并應有專人管理、檢查。作業場所做到人離(開)電(源)斷。
      9.4.11 修理場所火災撲救方法。
      (1) 油漆場所著火應用泡沫、干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滅火,也可用水進行撲救。
      (2) 木工場所著火應用水為主滅火,也可用泡沫滅火器滅火。
      (3) 金工場所油類著火應用泡沫、干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滅火,也可用干砂、石棉布等覆蓋滅火。
      (4) 其它場所應根據不同著火源,使用不同的滅火器具進行撲救。
      9.5 汽車庫及汽車修理場所
      9.5.1 汽車庫內及修理場所應懸掛明顯的“嚴禁煙火”標志牌。
      9.5.2 地下車庫、停放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槽車的車庫及汽車修理場所應設置獨立的排風系統。電氣設備的安裝均應符合防爆要求。
      9.5.3 汽車庫內不得存放桶裝的汽油、柴油。汽車載有桶裝汽油、柴油時均不得進入汽車庫停放。不得在車庫內向汽車油箱加油或從油箱內吸取汽油。
      9.5.4 不宜用汽油清洗零部件。
      9.5.5 汽車庫、汽車修理場所火災的撲救方法。汽車庫、汽車修理場所主要是油類著火,以泡沫滅火器為主進行撲救,也可用二氧化碳滅火器、干粉滅火器進行撲救。地面上起火可用干砂或石棉布覆蓋滅火,如火勢危及油箱,應及時采用水噴,對油箱進行強迫冷卻,防止油箱爆炸,擴大火災事故。

      附錄A、B、E見圖表

      附錄C《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工作,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第三條 消防工作由公安機關實施監督。
      人民解放軍各單位,國有森林,礦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門實施監督,公安機關協助。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
      條 文 說 明

      主編部門:上海電力工業局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
      1994—05—01發布 1994—05—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 發布

      1 總 則

      1.0.1 本條明確規定本規程的目的以及制定的依據。
      消防工作是人類在同火災作斗爭的過程中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一項專門工作,在我國,它是社會主義建設、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的一個重要保障,它對于打擊縱火破壞活動,維護社會安全也是很重要的,在發生外敵入侵的戰爭時期,還擔負著戰時消防的繁重任務。在電力生產過程中,燃料系統、鍋爐燃燒系統、汽(水)輪發電機組、變壓器等電氣設備以及電纜都潛在著火災危險性。從國內外電力設備發生的各類重大事故的分析中可見,火災事故所占比例不小。電力行業80年代以來的電力設備火災嚴重,例如富拉爾基二廠皮帶積煤自燃著火,姚孟電廠廠用配電裝置著火,金竹山電廠滬渣引起電纜著火,大同二廠汽輪機嚴重超速引起的油著火,清河電廠的燃油漏油著火,北京通州變電站和甘肅秦安變電站燒毀主變壓器和電抗器的嚴重事故等,損失慘重。在1986年火災事故就發生了16起,1987年全國電業安全生產會議后頒發了“關于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重點要求”,將防止火災列為重點之一。為了吸取1987年大興安嶺特大火災事故的教訓,總結我國電力工業消防工作的經驗教訓,加強消防工作,因此在1954年部頒《電氣設備典型消防規程》(試行本)的基礎上,擴大制定本典型消防規程。
      1.0.2 本條著重規定了本規程的適用范圍。
      由于原規程僅適用于電氣設備,與電力生產的現狀很不適應,這次規程修訂中,使適用范圍更廣、更全,使原規程未涉及到的(如發電廠機爐燃料等環節的設備以及用于電力生產的弱電設備)都適用于本規程。由于核能發電廠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本規程不適用于核能發電廠。
      由于電力生產的安全和效益是檢驗電力生產全過程各階段成績的主要標準,必須從電力生產的全過程管理來保證“安全第一”方針的實現,為此本規程不僅適用于電力設備生產的過程,也適用于電力工程設計、施工、安裝、調試等過程。同時各工廠企業電力用戶要參照本規程執行。
      1.0.3 由于電力設備的復雜性,本規程不可能包括所有電力設備消防上的各個環節,同時各個地區環境、條件、要求都不相同,因此各電力生產企業應根據實際,結合當地公安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程,以本規程為依據,制定出企業的現場消防規程實施細則,以便更好執行和檢查。
      1.0.4 為了使本規程能更好地執行,并作為一項長期的任務,對各級人員必須進行至少兩年一次的規程考試,以加深對本規程的理解和掌握。規程考試應結合消防常識和本企業實施細則進行。
      各電力生產企業全體人員應掌握“三懂三會”消防知識,即懂火災危險性,懂預防措施,懂撲救方法,會使用消防器材,會處理事故,會報火警。
      1.0.5 本條著重規定了對消防工作作出顯著成績者給予表彰、獎勵或記功,對違反本規程或不執行規定的責任者進行處分。在執行本條規定時,應遵守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當地公安部門制定的消防管理處罰辦法的規定。

      2 防火責任制

      2.0.1 根據國家消防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并稍作補充。
      根據原能源部(88)1號安全生產指令“行政正職,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必須親自抓安全工作,確保安全工作列入本單位的重要議事日程,堅持‘安全第一’的方針”,規定由各電力生產企業正職為本企業的防火責任人。通過安全第一責任者到位,再層層落實各部門、各車間、科室、工區、班組的安全責任制。
      2.0.2 各電力生產企業的保衛(消防)部門是本企業消防工作的職能部門,應配備消防專責人。但是電力設備上的防火工作比較復雜,技術性較強,因此企業的安全監察部門也應進行安全監督,協助保衛(消防)部門共同做好本企業的消防工作。各企業在制定各級防火責任制時,應明確兩個部門分工合作的關系以及各自的具體職責。
      對構成電業生產事故的火災,保衛(消防)、安監部門應共同進行調查分析,并分別按部頒DL558《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和公安部門有關規定分別統計上報。
      2.0.3 從實際情況看,成立防火安全委員會是強調與明確防火責任制、搞好防火工作的有效形式之一,因此,應予推廣。根據收集的情況,全國電力部門中東北、華北、華東等部分電廠、供電局已建立防火安全委員會,所以規定了本條作為經驗推廣。
      2.0.6 本條規定了配備專職消防隊員和相應消防設施(如消防車輛等)。“距離較遠”的含義是,距離本發電廠最遠點的當地消防隊(站)在接到火警報警后,5分鐘不能到達或者雖然在5分鐘內到達但消防能力不能滿足本廠滅火的需要。小型發電廠一般可不建立專職消防隊。大、中型發電廠的統計口徑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專職消防隊員、消防車輛的配置以及種類按公安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各單位還應做好專職消防隊員超齡退役的工作安排。
      2.0.7 根據國家消防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和國發(81)160號文件“做好重點單位消防保衛工作的十項標準”第四條規定而特制定本條。使得消防工作有良好的群眾基礎,對各單位的防火、滅火都有著重要的作用。
      義務消防隊每年進行整頓、調整和補充的目的是為了保證義務消防隊員的素質,即思想素質、身體素質和消防業務素質。對義務消防隊員,要在不斷提高他們的工作責任性的同時要有一定的年齡限制,一般男性為45周歲以下,女性為35周歲以下。
      義務和專職消防隊員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體質或生理上不適應消防工作的人員不應繼續留在消防隊中。
      2.0.8 為了提高義務和專職消防員的思想素質和消防業務素質,必須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活動和消防演習,義務消防隊的消防安全活動也可結合本單位的安全活動,作為安全活動的內容之一。
      消防演習是一種反事故演習,是提高消防實戰能力的重要方法,應有領導、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
      2.0.9 防火檔案是記錄本單位消防工作和消防基本情況的文書檔案,也是消防工作的基礎管理工作,防火檔案應由保衛部門進行管理,以便于防火工作的開展。對于有統一檔案管理部門的企業可將檔案原本交檔案室統一管理,但保衛部門必須留有副本。
      防火檔案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本單位概況。
      (2) 各種防火制度和實施細則。
      (3) 各級防火領導人、防火責任人和防火委員會、防火領導小組的名單。
      (4) 各部門義務消防員名單和專職消防隊員名單。
      (5) 防火重點部位工種人員名單。
      (6) 各部位、場所消防設施的布置、配備情況。
      (7) 各級防火承包合同書。
      (8) 歷次防火檢查情況。
      (9) 火險隱患的方案和銷案記錄。
      (10) 重要消防活動、會議的記錄。
      (11) 歷次火災事故的報告以及預防措施。
      (12) 防火重點部位火災滅火方案。

      3 防火重點部位及動火管理

      3.0.1 防火重點部位的“四大”原則,即指火災發生時危險性大、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的部位,是根據1981年公安部“關于城市消防管理工作的規定”而制定的。發供電單位經過多年貫徹實踐,加強防火重點部位的管理對確保不發生重大火災有著顯著、重要的作用。
      各單位主管認定的其他部位和場所是指除本條規定的部位和場所以外,相對重要的部位和場所。
      3.0.2 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的明顯標志是指GB2894《安全標志》中規定的“禁止煙火”標志,其顏色、形式、尺寸應符合國家標準。
      指定地點懸掛特定牌子并規定其內容是綜合了一些單位的經驗。有的單位的內容是:
      (1) 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的名稱。
      (2) 防火責任人。
      (3) 防火守則和防范措施。
      (4) 火災事故預想和滅火方案。
      (5) 廠(局)防火安全委員會批準人。
      3.0.3 防火檢查是防火工作的一項基礎工作,是及時發現火險隱患,防微杜漸,及時采取整改措施的重要手段。各單位除加強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的防火檢查以外,還應定期對一般部位和場所進行防火檢查,以防死角。可在檢查周期、內容、項目上有所側重。
      防火檢查亦可列入各企業每年兩次的安全大檢查的內容,并做好自查、抽查和互查。
      防火檢查僅僅是手段,其目的還是及時發現火險陷患,及時整改或采取措施。因此對火險隱患應執行立案、銷案制度。
      3.0.4 動火工作票制度是我國防止火災的一項行之有效的措施。我國石油化工部門和電力部門都有很好的實踐經驗。例如60年代電廠鍋爐擴大使用燃油初期,曾連續發生油庫、油罐火災,以后采取措施,包括嚴格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收到良好的效果,基本上防止了這類事故的頻繁發生。
      動火工作票在各單位使用中,雖然其格式都不大相同,但其基本原則都很類似,本規程采各家之長,推薦了一、二級動火工作票格式,以統一格式和便于具體執行。
      3.0.4.1 動火級別一般分為二級,一級動火區是指火災危險性很大,發生火災時后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各企業應根據以上原則具體確定一、二級動火區。
      3.0.4.2 當一級動火工作票在審核、批準中對其防火安全措施無把握或本企業無能力辦到時,應報當地公安部門批準,并接受其指導,當地公安部門規定必須經其審批的部位、場所動火亦應經其批準。
      二級動火工作票的審核由廠(局)安監、保衛人員審核,是為了進一步把關。許多單位實際上也是這樣執行的,故本條作了明確的規定。
      3.0.4.3 首次動火前,各級審批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并作明火試驗,包括做好對可燃性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的測定和粉塵濃度的測定。
      根據公安部消防局編寫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粉塵火災危險性參數手冊介紹,低于氣體爆炸下限值不會發生危險,即可認為為合格值。我們又征求了部分消防研究單位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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